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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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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09 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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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汉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的污染防治。第三条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污染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五条第五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将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第八条江汉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江汉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九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条江汉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全流域统一规划。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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