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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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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第四章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环保、农牧、工商、公安、海关、铁路、交通、民航、邮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员主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检查员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培训批准并领取野生动物保护检查证或渔政检查证后,方可持证执行公务。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九条第九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罚没收入中列支。第二章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第十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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