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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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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2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术语与定义3.1畜禽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3—3.2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4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5划定范围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5.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5.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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