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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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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收稿日期:2007-06-25作者简介:凌勇,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我国“三同时”制度立法缺陷凌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摘要:本文着重对“三同时”制度的立法进行研究,通过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比较,揭示出“三同时”制度立法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我国“三同时制度立法更加完善。关键词:“三同时”制度;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不可抗力;相邻关系中图分类号:X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370(2007)04-0014-05DISCUSSIONONTHELEGISTATIONDRAWBACKOFTHREESIMULTANEOUSNESSSYSTEMSINCHINALINGYong(TheLawSchoolof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410081)Abstract:Thediscussionfocusedonthelegislationofthreesimultaneousnesssystems.Throughcomparisonofarticlesofrelatedlawsandregulations,theexistingproblemsoflegislationofthreesimultaneousnesssystemswereexposed,andcorrespondingmeasureswereputforward,inordertoperfectthelegislationofthreesimultaneousnesssystems.Keywords:threesimultaneousnesssystems;environmentalpollution;environmentaldamageforcemajeure;linkedrelation“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同时”制度为我国所独创,是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途径,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承。1“三同时”制度的概述1.1“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起始仅限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不断扩大,根据199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三同时”制度时适用于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1.2“三同时”制度的发展史我国“三同时”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认了这项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4—内蒙古环境科学第19卷第4期2007年12月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第26条详细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并且该法第36条还对违反“三同时”制度法律责任作了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同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2“三同时”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分析自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环保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首次正式提出“三同时”制度以来,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头,尽管如此,我国“三同时”之独立法人有许多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反思。2.1法律规定模糊之处2.1.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止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却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意。其中“确有必要”具体指什么条件,并为规定清楚。与此相应,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环境保护法规就该问题均未给予具体说明。污染防治设施对预防污染源污染周边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随意拆除或限制,后果则不堪设想。《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确有必要”,这个模糊概念,容易造成两种误区:(1)使执法者容易产生以各自主观为基准来行使权力的现象,致使对环境和他人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我国民法中“相邻关系”是否可以纳入“确有必要”的范围。《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污染防治设施因相邻关系而拆除或闲置,则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那么,该情况是否属于“确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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