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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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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宇欣,法学硕士,机关党委(挂职),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探讨吴宇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100029)【摘要】环境损害鉴定是环境诉讼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诉讼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及环境诉讼裁决公正的必要保障,在环境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而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理是认识环境损害鉴定钥匙。本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目前仍是环境纠纷处理的瓶颈。我国目前严格意义上环境损害鉴定尚未开展,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直接自然逻辑关系还不能确定。因此我国应夯实环境损害鉴定的理论基础,构建环境损害鉴定研究基本框架,为环境损害鉴定中行为与结果搭建沟通平台。【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法律依据;环境诉讼中图分类号:X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88X(2013)03-0063-03环境损害鉴定是环境诉讼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诉讼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及环境诉讼裁决公正的必要保障,在环境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而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理是认识环境损害鉴定钥匙。本文将对此予以探讨。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认识法律行为的基础。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即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1法律事实的分类在法学理论中,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由于法律事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与环境损害鉴定相距甚远,本文不予探讨。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的出发点和逻辑判断的起点,因此本文只将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作为讨论的核心。1.2法律事实具有复杂性在法理学范畴内,法律事实会出现两种复杂现象:第一,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某一河流为饮用水源和农业灌溉用水水源,该河水污染不仅能引起因饮用河水而致人身损害的法律关系产生,而且还会导致因引水灌溉的农作物死亡而致权利人财产损失的法律关系产生。第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如某一河流为农业灌溉水源,其沿岸并存多家化工厂,每一个单一工厂向河水排污都不可能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但是,多家化工厂共同排污则可致使河水遭受严重污染,农业生产中引河水灌溉而导致沿岸农作物枯死而致权利人财产损害法律关系产生。上述复杂的法律现象产生不仅使法学领域中正确判断因果关系显得更为重要,也使司法实践中因因果关系判断繁杂而难以确认法律责任的负担。而上述判断又与合法、程序正当的环境损害鉴定紧密相连。1.3区分法律事实的意义从说明法律事实复杂性出发,揭示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果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理清法理学基本概念并明确法理学相关概念的适用范围,进而使探讨能够在十分清晰的概念下完成逻辑推导,以建立环境损害鉴定基础理论框架奠定基础。2损害行为损害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在环境法律体系中,自然作为环境权利的应然主体并没有为现行法律所保护。现行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仅仅局限在人、国家和社会组织范围内,这种缺失自然权利主体环境法学权利主体理论构架,对自然不仅没有充分的认识,而且没有给予充分尊重。目前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中,环境权利主体缺失,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尚未深入,环境法哲学研究尚属空白的状况,直接导致在环境法学领域中,以法律意义上的“人”为核心的权利主体学说仍在束缚研究者的法律思维逻辑,严重地滞碍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并因此直接而现实地影响并将继续影响环境损害鉴定应用研究的视野,使环境损害鉴定具有隐性的局限性、滞后性及不完整性。2.1损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上位概念损害行为逻辑关系为:侵权行为一定是损害行为,但损害行为却不一定都是侵权行为。损害行为只有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时才构成侵权行为。因2013年第3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ENVIRON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No.3,2013作者简介:吴宇欣,法学硕士,机关党委(挂职),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探讨吴宇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100029)【摘要】环境损害鉴定是环境诉讼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诉讼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及环境诉讼裁决公正的必要保障,在环境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而环境损害鉴定法理依据理是认识环境损害鉴定钥匙。本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目前仍是环境纠纷处理的瓶颈。我国目前严格意义上环境损害鉴定尚未开展,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直接自然逻辑关系还不能确定。因此我国应夯实环境损害鉴定的理论基础,构建环境损害鉴定研究基本框架,为环境损害鉴定中行为与结果搭建沟通平台。【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法律依据;环境诉讼中图分类号:X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88X(2013)03-0063-03环境损害鉴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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