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要走多远
- 海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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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13:19:07
文档简介:
40特别关注/前沿随着人们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财产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越来越多的进入了我们的视线。遭到污染侵害的受害人也通过各种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6月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郑某诉福建某矿业化工公司排放废气造成原告苗圃桂花苗损失一案,2010年至2012年间,该案件经历了起诉、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再判决、再不服、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的曲折过程。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鉴定的矛盾导致案件难以定性。案件中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桂花苗损失进行因果关系和损失鉴定,庭审中,被告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两个鉴定意见的结论对同一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却有着巨大的差异,不但原被告对鉴定不服,法院也倍感困惑,对于鉴定资质、鉴定技术、证据关系等提出了诸多质疑。环境损害鉴定没有在环境损害侵权案件中发挥应有的技术支撑作用,究竟问题出在哪?通过对这个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案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要走多远?邓志耕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党委副书记田超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件立案难、审理难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不给力。为什么一个貌似简单的技术问题却如此难以克服呢?因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只是整个环境损害责任体系蓝图里的一块拼图,所以我们还是从头说起。先看看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一旦涉及确认赔偿责任人是谁、污染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责任大小,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借助鉴定评估。而鉴定评估的法律依据又在哪呢?《民事诉讼法》要求鉴定人要有资格,但没有告诉我们谁有资格。在我国,设立资格是行政许可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其他应当管理的鉴定事项进行管理。环境损害鉴定看上去和法医、物证鉴定都有点关系,但又放不进去,实际案例中鉴定人也鉴定不出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于是,为了解决诉讼的实际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给环保部指定的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但这仅限于刑事案件,民事赔偿依然缺乏鉴定依据。而且,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以司法系统适用法律的解释来规定鉴定制度,总感觉不够名正言顺。为了获得突破,环保部门和司法部门把眼光投向了其他应当管理的鉴定事项,从模糊的法律规定中寻求制度的突破。现在两部门已经基本就通过联合管理来开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大门达成一致意见。是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解决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路就一马平川了呢?别高兴的太早,过了“盘丝洞”,后面还有“火焰山”。环境污染有很强的时空特点,一阵烟雾随风飘散、一股污水随波逐流,可能很快就无影无踪。而鉴定又是被动、滞后的,等到鉴定人接受受害人委托赶往现场,发现能采集的证据已经面目全非,再“火眼金睛”也难辨真伪。另外,法律规定污染造成的侵权对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的原意是保护弱势群体在举证上的不利地位,而现实中却存在着污染责任40特别关注/前沿随着人们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财产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越来越多的进入了我们的视线。遭到污染侵害的受害人也通过各种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6月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郑某诉福建某矿业化工公司排放废气造成原告苗圃桂花苗损失一案,2010年至2012年间,该案件经历了起诉、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再判决、再不服、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的曲折过程。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鉴定的矛盾导致案件难以定性。案件中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桂花苗损失进行因果关系和损失鉴定,庭审中,被告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两个鉴定意见的结论对同一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却有着巨大的差异,不但原被告对鉴定不服,法院也倍感困惑,对于鉴定资质、鉴定技术、证据关系等提出了诸多质疑。环境损害鉴定没有在环境损害侵权案件中发挥应有的技术支撑作用,究竟问题出在哪?通过对这个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案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要走多远?邓志耕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党委副书记田超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件立案难、审理难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不给力。为什么一个貌似简单的技术问题却如此难以克服呢?因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只是整个环境损害责任体系蓝图里的一块拼图,所以我们还是从头说起。先看看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一旦涉及确认赔偿责任人是谁、污染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责任大小,就不可避免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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