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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部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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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19卷第4期太平洋学报Vol.19,No.42011年4月PACIFICJOURNALApril2011论环保部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起诉主体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杨朝霞1(1.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收稿日期:2010-09-14;修订日期:2011-01-20。基金项目:2011年北京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RW2011-20)。作者简介:杨朝霞(1975—),男,湖南湘乡人,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环境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①此处的环保部门,在外延上应包括政府及其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国土等方面的行政部门。②其核心理由可概括为四点:一是环保局拥有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没有必要再赋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二是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嫌疑;三是侵害了公民和环保民间组织作为原告的选择权;四是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王小钢:“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环境保护》,2010年第1期,第54-55页。③譬如2009年1月和9月发生在广东的第一例和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中,海珠区环保局和番禺区环保局均认为环保部门作为环境行政机关,不能或不宜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是选择了支持检察机关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邓慧玲:“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获胜”,《中国环境报》,2009年1月20日,第3版;邓慧玲:“提起公益诉讼弥补执法不足———来自广东省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示”,《中国环境报》,2009年9月4日,第3版。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公众性环境公益诉讼和公共性环境公益诉讼两大基本类型,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公共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可行性看,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具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体验。环保部门务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活动进行合理限制和科学设计,譬如务必以已经履行了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条件,一般应作为第二顺位原告等。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环境权;原告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049(2011)04-0012-15在我国环境法学界,环境公益诉讼早已成为学者们普遍关注的议题,自贵阳市成立环保法庭以来,更是一度成为研究的热点和争议的焦点。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问题,讨论尤为激烈。就环保部门①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这一问题,有学者旗帜鲜明地投了反对票。②此外,在法律实践当中,许多地方环保部门对于其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存有错误认识③。对此,实有必要“正本清源”和“拨乱反正”。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29日出台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正式认可了环保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但并无基本的论证,也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法理上的论证。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11.04.010第19卷第4期太平洋学报Vol.19,No.42011年4月PACIFICJOURNALApril2011论环保部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起诉主体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杨朝霞1(1.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收稿日期:2010-09-14;修订日期:2011-01-20。基金项目:2011年北京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RW2011-20)。作者简介:杨朝霞(1975—),男,湖南湘乡人,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环境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①此处的环保部门,在外延上应包括政府及其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国土等方面的行政部门。②其核心理由可概括为四点:一是环保局拥有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没有必要再赋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二是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嫌疑;三是侵害了公民和环保民间组织作为原告的选择权;四是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王小钢:“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环境保护》,2010年第1期,第54-55页。③譬如2009年1月和9月发生在广东的第一例和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中,海珠区环保局和番禺区环保局均认为环保部门作为环境行政机关,不能或不宜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是选择了支持检察机关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邓慧玲:“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获胜”,《中国环境报》,2009年1月20日,第3版;邓慧玲:“提起公益诉讼弥补执法不足———来自广东省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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