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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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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4.8.21~22·广州)论文集999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ChineseSocietyofEnvironmentandResourcesLaw(CSERL)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的拓展尹珊珊*(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往往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的实现。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拓展环境损害是由于环境侵权而导致损害发生的事实。关于环境损害界定,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区分。广义的环境损害是指因人们的生产活动或者生活行为侵害环境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使人类及其他生物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样的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公民自身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其次是对于整个环境的损害及其公民环境权益的损害。狭义的环境损害强调的是环境自身的被破坏。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环境恶化十分严重,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日益增多,从癌症村到铅中毒等接二连三的环境事件提醒人们应当积极应对环境损害。环境损害的特征决定了其需要特殊的救济制度,其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非常关键,它关系到受害者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救济和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与修复。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来确定赔偿范围,但由于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这种赔偿机制难以实现潜在受害人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亟待拓展。一、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的实证分析(一)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的实证分析对于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只是明确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17条,19条,22条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作了规定,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环境侵权发生后,在实务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普通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外,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包括《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等。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具体分析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早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42条至第147条共有6个条文,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做了规定,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是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范围。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做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参照该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损害应指的是因环境污染或破坏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造成了侵害,致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参照一般侵权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标准,环境损害赔偿中人身损害赔偿具体的应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2.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的受损而产生的赔偿。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界定,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由于环境侵权而导致的受害人现有的直接财产的积极减少。第二,间接经济损失,这相当于合同法中常提及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指的是受害人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第三,恢复到当前最佳环境状*作者简介:尹珊珊(1981—),女,中山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与资源法博士研究生,吉首大学法管学院讲师。1梁文莉: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政法学刊2009(1).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4.8.21~22·广州)论文集999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ChineseSocietyofEnvironmentandResourcesLaw(CSERL)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的拓展尹珊珊*(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往往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及公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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