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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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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环境资源审判专题〔1〕《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污染环境”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公益诉讼的范围不仅包括对污染环境行为,而且还包括了“破坏生态”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金煜:“300余家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载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4-04/25/c_126433775.htm,2014年6月5日访问。〔3〕笔者虽未对这类组织进行过正式调查,但在长期接触中了解到他们绝大多数无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一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人才,二是无进行公益诉讼的经费,三是怕惹麻烦。〔4〕辽宁省盘锦市黑嘴鸥保护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第一家民间环保组织。协会的宗旨是保护以世界珍稀、濒危物种黑嘴鸥为旗舰的各种鸟类及其栖息地(湿地),使黑嘴鸥种群扩大,脱离濒危警戒线,为全球树立一个NGO保护濒危物种的成功案例,从而坚定人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信心。详见其网站http://www.heizuiou.com/index.php?c=about&id=2。〔5〕绿色汉江是“襄阳市环境保护协会”的别称,成立于2002年8月,经襄阳市(原襄樊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湖北省首家民间环保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热爱环境保护业的人士,积极推进民间环境保护活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宣传绿色生活,倡导低碳消费;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动社会各阶层民众踊跃参与,促进社会经济永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目前拥有团体会员66个,个体会员160人(不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人员数),志愿者30000多人。详见其网站http://www.greenhj.org.cn/do/alonepage.php?id=1。摘要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还会遇到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缺乏、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衔接的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加速司法改革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王灿发程多威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是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后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一大新发展,它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范围更广泛,〔1〕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规定也更加具体,而且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使环境公益诉讼更容易被提起,也更容易被受理。然而,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即使有这一立法的进步,在具体实施中仍然会面临着一些困难问题,甚至可能是困境,如果不及早采取解决对策,有可能会出现像《民事诉讼法》生效后环境公益诉讼实际被受理和审理的案件不增反减的现象。一、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实施面临的困境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和考察现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状况,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会面临下列困难问题。(一)符合条件、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规定了3个基本条件: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3.无违法记录。完全符合这3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有人统计,在全国总共不过300家。〔2〕也就是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不到10家。而在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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