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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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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28卷第1期河北法学Vol.28,No.12010年1月HebeiLawScienceJan.,2010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李挚萍收稿日期:2009-09-09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项目———《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2007JJD810161)作者简介:李挚萍(1965-),女,广东茂名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利益鲜明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公共机构成为原告主体之一是必然选择,而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性,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也是必要的。分析各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多元化,法律应设立相应的程序,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发挥其功能。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选择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1-0021-05AnalysisontheStrengthandWeaknessandtheOrderSelectionofPlaintiffsofChina'sEnvironmenta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LIZhi-ping(SchoolofLaw,SunYat-SenUniversity,Guangzhou510275China)Abstract:Plaintiffstandingisthecoreissueof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Thatpublicinstitutionsmustbeonekindoftheplaintiffsofthislawsuitduestothesignificantcharacteristicofcommonalityandsocialityofenvironmentalinterest.Environmentalgroupandindividualsalsoneedtobetherepresentativesofpublicenvironmentalinterestbecauseofthemulti-interestco-existenceinenvironment.Thisarticlewantstoanalysisthestrengthandtheweaknessofeachpotentialplaintiffofenvironmentalpublicinterestlawsuit,andthenputsforwardasuggestionoflegalproceduretodecideandselectthemostsuitablesubjecttobringdifferentpubliclawsuittothecourtaccordingtothedifferentsituation,therebymakestheenvironmenta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moreeffectively.Keywords:environmenta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plaintiff;subjectselection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告主体即合法的环境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由于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性,导致环境利益主体的合理确定有较大的难度。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从公共机构的框架内寻找原告主体,其局限性很大。然而突破公共机构主体范围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将对各类潜在的原告主体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分析,为不同的公共环境利益寻找合适的代表主体。一、各类潜在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1.主体之一: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认为最合适的公益诉讼的主体。支持性理由有:(1)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其与生俱来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在履行职责时不仅是国家权利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而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和恢复公共秩序,必须有所作为[1]。(2)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必要构成。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组织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遇到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时,不能直接进行处罚,而只能将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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