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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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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1 10: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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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主题词:环保法规信息公开规章令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第三条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第五条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第六条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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