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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23_2456-2019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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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ICS13.030.20Z77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2456—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8-27发布2019-09-27实施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3/2456—2019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要求..2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6监测要求..37实施与监督4DB23/2456—2019II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8月27日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兵、李广来、徐红、白莹、张艳波、王锐、牟礼祺、任伊滨、耿峰、孙准天、赵文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23/2456—2019III引言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DB23/2456—2019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924COD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术语和定义DB23/2456—2019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其它废水。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3.5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或未明确的自然水体的行为。3.6间接排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行为。4一般要求4.1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污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4.2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31962的要求。4.3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1时限要求5.1.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应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5.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能力在500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按表1规定执行。5.2水污染物排放分级与限值5.2.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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