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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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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指标2008-05-13|作者:|来源:国土资源部|【大中小】【打印】【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15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编制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分别寄交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8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加说明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

环保小兵 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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