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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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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4 0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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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条文】【刑法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法释〔法释〔20162016〕29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2016年11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1698次会议、次会议、20162016年12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58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自2017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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