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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件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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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珠海市大件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大件生活垃圾回收处置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大件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宣传教育、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大件垃圾回收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废旧家具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其他生活废弃物指除废旧家具、废旧家电以外的大件垃圾,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收运、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协调全市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二)制定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四)建设跨区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第五条区(功能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统筹本区大件垃圾投放点、集散点的建设,按规范和标准处理本区大件垃圾。(二)负责本区大件垃圾从集散点收运至处理厂(场)的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按要求统计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台账。第六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件垃圾的投放和收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辖区住宅小区(城中村)、村、居等大件垃圾投放点以及集散点的建设,按规范和标准处理本区大件垃圾。(二)负责本辖区大件垃圾从投放点集中至集散点的收运管理。第七条住宅小区(城中村)、村、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在小区内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负责管理,投放点应设置标示/标志指引牌、围挡和挡雨棚。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设置的,由各镇(街)在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第八条居民和单位负责按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一)按照标识指引在指定时间段将大件垃圾投放到指定投放点。(二)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辖区大件垃圾集散点。(三)预约有偿资源回收或运至辖区大件垃圾集散点。单位负责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辖区集散点或预约有偿上门回收。第九条严禁将大件垃圾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在街边、路边及公共区域。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服务主体和回收方式。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大件垃圾信息系统和网上预约平台,公布各区大件垃圾预约方式和电话。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大件垃圾收集方案,公布预约方式及电话,并通过全市统一微信预约平台提供预约服务。第十一条各区负责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规模,每个区至少设置1个大件垃圾集散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转、拆解等功能。集散点负责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遮风挡雨设施,做到无暴露,保持集散点及周边环境整洁。(二)合理规划存储区域,配套建设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设施,控制大件垃圾叠放高度,多层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m。(三)合理设置集散设施,方便专用运输车辆装卸。(四)鼓励进行简单拆解,严禁在集散点现场进行大件垃圾焚烧或资源化处理。第十二条大件垃圾经拆解回收利用后,剩余部分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无害化处理,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不可燃物进行填埋处理。第十三条大件垃圾运输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一)具备大件垃圾收运服务的能力,合理安排收运路线和时间,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二)要为运输车辆和设备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将车辆行驶信息接入环卫部门的信息平台;收运车辆应采用专业密闭车辆,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飘洒;厢体应标注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三)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执法和管理部门的检查;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第十四条市、区分别建立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计量统计台账。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负责填写相应的大件垃圾收集、运输、装卸等信息,通过指定方式定期上报主管部门。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单位负责分类记录大件垃圾进场、处理及外运等信息,定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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