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种营改增后不能抵扣发票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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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10:02:37
文档简介:
16种营改增后不能抵扣发票汇总+发票不能抵扣补救办法市场财务部培训资料2016年3月28日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逐渐成为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今天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全面的关于营改增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0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0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对开发票不能抵扣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然而,笔者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再者,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或者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回销给售货方如果书立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实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想想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03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根据相关政策笔者推出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用表格来更直观地理解:不难发现,以上三种情况尽管都在营改增后收到抵扣发票,但只要合同履行或收到材料在营改增之前,那么这些过渡期间的发票就不能抵扣!0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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