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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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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试行)(19961996年5月20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1996]470号)号)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1.1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1.2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1.3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1.4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第二章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2.2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2.3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2.4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2.5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2.6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第三章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3.2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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