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 4222om
-
31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04-15 10:24:41
文档简介: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生态环境部文件环水体[2018]16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近年来,全国水污染防治形势面临新的变化,总磷逐渐成为重点湖库、长江经济带地表水首要污染物,无机氮、磷酸盐成为近岸海域首要污染物,部分地区氮磷污染上升为水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成为影响流域水质改善的突出瓶颈。氮磷污染来源较多,工矿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等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仍是重要来源,在一些地方还是主要来源。长期以来,总氮、总磷未纳入国家污染物减排考核约束体系,不少地方重视不够,对工矿企业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氮磷达标排放监测不力、监管不严,导致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存在底数不清、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一个企业污染一条河流的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氮磷污染防治工作,以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氮磷排放达标整治为突破口,强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要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和抓手,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推动流域水质改善。二、全面推进固定污染源氮磷达标排放(一)明确重点行业企业并建立台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综合考虑历年环境统计氮磷排放数据、行业氮磷实际排放强度、行业企业数量规模等因素,选择肥料制造、农药制造等行业,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作为氮磷排放重点行业(详见附件)。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托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逐行业掌握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信息,排污许可证每覆盖到一个重点行业,督促各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氮磷排放管理台账。(二)摸清重点行业氮磷排放底数。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总氮总磷自行监测、记录台账、报送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点行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定期上报氮磷达标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汇总行业企业氮磷达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