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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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1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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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2017]62号)号)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环宣教[2017]62号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推动相关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为此,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旨在使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2.稳步有序。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开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稳步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3.促进参与。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鼓励、引导、方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生动局面。二、主要任务二、主要任务(一)开放内容(一)开放内容1.环境监测设施。公众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实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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