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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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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浙江省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规定(试行)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规定(试行)前言为保证我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系统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1、适用范围和依据1.1本规定适用于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包括站房建设、采样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动力环境监控、中心管理控制系统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1.2验收依据《浙江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2、验收组织各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单点验收由当地环保局组织实施,省环保厅组织抽查;各市的整体验收由省环保厅组织实施。3、验收程序、内容3.1单点验收程序项目承建单位准备好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单点验收材料→向当地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当地环保局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当地环保局组织出具验收结论。3.2整体验收程序在完成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单点验收后,以市为单位准备好市本级及所辖县区内所有站点验收材料→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验2收申请→省环保厅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省环保厅组织出具验收结论。3.3验收内容验收专家组应阅读系统验收的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核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和报告,检查系统是否达到验收依据中的相关要求,讨论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并填写专家意见表。4、申请验收条件自动监测仪器和系统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4.1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按合同清单核查无误,外观无损;4.2完成单机测试,结果符合附件1所指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4.3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联机调试;4.4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连续90天试运行,结果符合附件所指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其中涉及到实验室人工比对分析的,承建单位须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若当地不具备某项目分析能力的,可委托具有分析能力的上级或其他监测站进行;4.5建立完整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档案(应有完整的检测记录);4.6完成系统作业指导书;在整体验收时,还需具备:4.7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报告;4.8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系统站房、资金、档案、环保、卫生、消防、防雷等专项验收,其中环保、卫生、档案的验收由省里统一进行。5、验收准备系统经过90天试运行考核后若运行正常,各承建单位应及时对有关技术资料、说明书、安装调试和运行考核原始数据及现场记录进行收集、3整理并编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5.1子站设置情况(包括:子站位置、土建情况、取水深度、子站周围情况和执行规范说明)。5.2系统配置、仪器型号、编号、生产厂家、资金说明。5.3系统仪器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包括:合同仪器设备清单、到货装箱清单和开箱检验清单)。5.4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仪器设备通电试验结果、单机测试结果和现场记录、联机调试结果和现场记录)。5.5子站仪器设备运行考核情况(包括:运行考核结果、运行考核期间仪器设备现场记录等)。5.6子站和监控中心控制软件运行情况(包括合同要求提供的软件功能、软件测试和运行结果及记录等)。5.7子站与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情况。5.8系统仪器设备故障情况和故障次数统计。5.9有效数据获取率。5.10其他情况。6、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测试方法由系统供应商按仪器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仪器设备安装,安装完毕后,由供应商安装调试人员一起检查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和仪器设备安装是否正确,并在检查无误的情况下进行通电试验和仪器设备预热,同时对安装过程和出现问题做记录(附表1-1)。在通电试验和仪器设备预热无误的情况下,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仪器设备初始化设置并记录(附表1-2)。6.1单机测试单机测试4单机测试主要是对自动监测仪器性能指标进行测试。测试主要内容包括:准确度、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等。单机调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6.1.1进行pH分析仪的重复性、漂移、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6.1.2进行溶解氧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温度补偿、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9-2003)。6.1.3进行电导率、浊度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7-2003)和《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8-2003)。6.1.4进行氨氮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检测限、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6.1.5进行总氮、总磷分析仪的重复性

环保小兵 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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