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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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15:46:31
文档简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经1995年7月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目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修改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1日修改决定修改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四、《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删除第十六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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