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 江湖52099
-
98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04-22 15:46:31
文档简介: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湖面区的保护管理第四章近湖区的保护管理第五章远湖区的保护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松花江三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系指松花江的松花湖、红石湖、白山湖和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水域以及沿湖沿江周边划定的陆地范围。周边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保护区内划为湖面区、近湖区和远湖区。第三条三湖保护区是以保护森林生态和水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保护区。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合理开发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宜。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局可以在与保护区相关的县、市或重点区域立保护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宣传贯彻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确保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安全,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凡涉及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地矿、城建、土地、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区内的有关管理工作,接受保护局的指导、监督并配合保护局依照本条例行使保护管理职责。第六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建设、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治理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第七条建立保护区保护治理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监督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九条保护局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监督检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