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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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15: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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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水环境状况、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水环境容量及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项目与投资概算、分阶段实施目标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水污染防治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计划。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据水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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