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 江湖5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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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15:46:32
文档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防治水害,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所称塔里木流域,主要包括塔里木河干流(肖夹克至台特玛湖1321公里区段)和源流(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区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亍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在流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劢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属亍国家所有。对流域内水资源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不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符合“依法、科学、规范”的要求,坚持施行下列原则:(一)源流不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二)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四)服从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五)与业规划及不水有关的部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各地、州规划应当不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含常委会执行委员会)及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流域综合规划,审定各地州和有关方面的年用水总量定额、年用水限额及年度用水总量计划;(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流域内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四)负责防汛抗旱、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及工程供水工作;(五)负责水工程的建设不管理;(六)负责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和保护的管理,组织编制的审定源流和干流重要控制性分水工程用水调度管理办法;(七)负责引进、推广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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