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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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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卫生计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供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城乡供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供水安全事件。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节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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