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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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15:42:53
文档简介:
周凯等: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及政策建议第3期391财政投入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才能真正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推进。应参照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模式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对待,列为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的预算管理中,专设科目,就能保证资金的长期、稳定投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涉到多个职能部门,包括财政、发展改革、住建、环保、农林、水利、卫生等部门,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也可参照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标准向农村延伸。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生活污水问题区域特征明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程度不同,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有必要做好近期安排和远期规划,明确分区布局,统筹项目实施,在确定政策以及资金投入方式、规模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按照自然生态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对于经济基础较差、居住分散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污水处理试点示范,对于基础较好和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可探索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同时,区分轻重缓急,引导农民进入农村新型社区,优先解决已建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网配套问题。3.2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市场化运作,重视运行维护和管理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现状是政府主导,财政直接投入,市场机制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中的巨大潜力尚未挖掘出来,一些能够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的环境问题仍然依赖于政府的推进,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要科学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介入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来。要充分考虑农村污水处理站点分散、管理难度大、村镇缺乏运维技术和资金的特点,建议采取“区域打捆”的PPP模式,科学的设定责任边界和绩效考核体系,发挥环境专业技术单位的优势,减少费用,降低成本,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同时也应考虑以PPP方式操作的模式是否会加大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另外,要根据排放标准制定生活污水治理费征收标准,稳定并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居民支付意愿,为污水处理项目的可持续运营提供支持[21-22]。要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研发和集约化处理设施推广应用。积极采用污水处理运行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重点对日处理能力30t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掌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动态。进行“机器换人”,通过科技的手段,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远程可看、可管、可控、可查,达到有效降低运维成本,实现长效运营的目的。如依托第三方搭建的市域村镇污水治理智慧管控平台,利用互联网4G数据传输技术对近百个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站点进行远程监控和指令传输,实现了站点无人值守,远程可控、可看、可查,是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新模式。3.3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设定责任边界和绩效考核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落地、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设施运维,确保实施效果;乡镇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运维公司参与运行维护、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管护机制,形成“建、转、管、用、考”制度完善的管理维护体系,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由于农村污水处理技术体系较为复杂,涉及到后期运维,并且绩效明显,再加上农村污水处理站点分散、管理难度大、村镇无力运营的特点,建议采取“区域打捆”的BOT等PPP模式。科学的设定责任边界和绩效考核体系,严格按效付费,发挥专业环境服务商的技术、服务优势,减少费用,降低成本。为防止PPP示范项目存在进展缓慢、执行走样等问题,应当充分做好前期论证;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对于已进入采购程序或已落地实施的项目,应当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形成联动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强化群众参与建设和运维管理。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治理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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