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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32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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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4日(联系人:固体处葛勇,电话:025-58527551;固管中心查建宁,电话:025-58527366)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2—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汲取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化解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着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二)总体目标。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二、规范涉危项目环评管理(三)加强涉危项目环评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要依法开展环评文件审批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的,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的,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意见。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明确其贮存管理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去向,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监管,将相关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纳入申报登记管理,并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监督检查。—3—(四)开展项目环评自查自纠。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已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各地可组织执法、环评、固管等部门开展涉危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管理(五)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异常数据修改申请应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结合系统申报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管理计划如需调整变更的,应重新在系统中申请备案。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对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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