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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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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7—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补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二、实施目标到2023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6—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建设。到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的46个重点城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建制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能力并向农村地区延伸。(二)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一是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逐步提高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推动建设“邻利”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是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抓紧升级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推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提高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增加供热等城市服务功能。鼓励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范围内的垃—7—圾焚烧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三是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垃圾焚烧设施应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保障飞灰安全处置。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要综合考虑区域内飞灰产生量、运输距离、环境容量等因素,跨区域布局建设飞灰协同处置设施。其它地区可在省域内统筹规划建设飞灰处置设施。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飞灰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三)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各地区要全面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结合区域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情况,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对于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能力的地区,可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对需要进行封场的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强填埋场渗滤液和残渣处置。(四)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稳步提升厨余垃圾处理水平。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尚未出台垃圾分类法规的地区,以及厨余垃圾资源化—6—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地区,厨余垃圾可纳入现有焚烧设施统筹处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对现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摸查,研究确定设施建设需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目标责任,稳步推进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2166号),做好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工作。(二)强化资金支持,加快建设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区要健全政策措施,积极利用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中央企业参与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三)完善收费机制,加大征收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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