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58-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TIM*TIM
-
0 次阅读
-
2 次下载
-
2020-12-02 21:14:47
文档简介:
GB13458-20132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合成氨工业合成氨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2现有企业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氨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合成氨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吨氨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注:醇氨联产企业需将醇生产量折算为氨生产量后再加和核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6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