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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功利与规制视域下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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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社会源危险废物”的三重法律体系“社会源危险废物”(以下简称“社会源危废”)概念首见于2004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从构词角度来看,社会源危险废物由废物、危险、社会源三部分构成。我国对社会源危废的规制也大致遵循了社会源危废作为固体废物的资源性、危险废物的危险性、社会源危废的社会性特征,而呈现出三重法律体系。首先,社会源危废是固体废物的一种,具有资源化的潜力,经过合适的技术处理即可作为资源再次使用,属于“放错位置的资源”,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功利与规制视域下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法律制度完善杜寅摘要:社会源危险废物具有资源性、危险性与社会性的特征。针对这些特征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建立起功利、规制及调节三重法律体系。经调研发现,功利体系与规制体系之间的耦合不足是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立法实施的主要瓶颈,具体表现为:过高的规制标准大幅提升了守法成本,降低了合法回收的利润空间,阻碍了功利效果的达成;功利措施消解了高权规制措施的有效性,导致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管理秩序的丧失。环境法学有必要破除对功利与规制的割裂理解,还原其应然关系。功利手段必须建立在规制形成秩序基础之上,个人利益才能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市场调整;规制手段也必须考虑到功利可能性,才能提升行政效率并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在此理念之下,我国社会源危险废物立法应针对性地强化公民义务与企业责任,同时应根据不同阶段的环境风险情况附条件地放松或豁免过度规制。关键词:社会源危废;功利;规制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804(2019)05-0052-09作者简介:杜寅,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东海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宁波,31521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社会源危险废物环境责任界定与治理机制研究”(16ZDA072)和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设区市环境立法技术研究”(17YJC820007)阶段性成果。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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