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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实施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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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山西省发布实施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山西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1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本标准按照“保护优先,宽严相济;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类防治,鼓励回用”的原则,重点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是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规定了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包括pH、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和氨氮,选择控制项包括总磷、总氮和动植物油。二是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排水去向,对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划分了三级标准。当出水排入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或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排入Ⅳ、Ⅴ类功能水域,当设施规模大亍100m3/d(不含)时,执行一级标准,当设施规模小亍100m3/d(含)时,执行二级标准;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时,执行三级标准。三是鼓励处理后的尾水进行回用,但尾水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本标准对推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强水环境监督和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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