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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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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鲁环函〔2020〕73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将于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其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稳定运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该标准仍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仍发生水体黑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严于该标准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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