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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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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3.2大气颗粒物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3.3现有企业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4新建企业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3.5标准状态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火电厂锅炉火电厂锅炉包括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气化整体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组。3.8其它锅炉其它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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