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2018]1号
- 651511
-
69 次阅读
-
6 次下载
-
2019-04-28 12:30:02
文档简介: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2018]1号—1—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1范围范围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2—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3.1精细化工企业精细化工企业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3.2仓储企业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3.3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3.4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5属地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3—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3.6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3.7禁火区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3.8动火作业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