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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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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重庆市ICSE备案号备案号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345-2010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Limitsforexhaustsmokefromin-usevehiclesequippedcompressionignitionengineunderlug-downmode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0-01-15发布发布2010-03-01实施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50/345—20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控制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并参考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采用加载减速法对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烟度进行监控的地区。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IIDB50/345—2010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大于或者等于50km/h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紧密型多驱动轴或全时四轮驱动的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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