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08-2017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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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14:42:32
文档简介:
HJ 608-2017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08-2017代替HJ608-2011排污单位编码规则Codingrulesforthe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发布稿)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1-02发布2018-03-01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布HJ608—2017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赋码对象...25编码原则...26编码规则...2附录A(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代码示例7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代码示例8HJ608—2017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对《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608-201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标准名称为排污单位编码规则;——调整排污单位A类编码规则;——扩展排污单位B类编码规则;——增加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删除原附录A污染源代码示例,调整为附录A固定污染源代码示例;——增加附录B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代码示例。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2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608—20171排污单位编码规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7710信息技术安全技术校验字符系统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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