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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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9: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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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000218077/2017-00104分类分类:厅办函;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河北省环保厅发文日期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3日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号: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主题词:自主开展验收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公示样本请从huanpingchu309@163.com下载(密码87802168)。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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