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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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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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