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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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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标题】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页码,1/4file://I:\法规图书源\电子图书库\地方法规电子图书库\...\TianJin1095.ht2002-9-13【标题】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生效日期】1997年12月23日【正文】全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申请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移植后的养护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经审查批准,领取准迁、准砍证后方可进行:(一)一处一次迁移、砍伐10株(含10株)以下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二)一处一次迁移、砍伐11株至100株(含100株)和单株行道树及胸径在20厘米以上树木的,需经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三)超过100株和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树木及古树名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外环线以内公共绿地、行道树管护范围内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对未经申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不履行申办登记手续、无证或超越资质设计或施工的,责令设计或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对擅自占用和改变规划或建成绿地性质、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退出的,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出、赔偿损失、恢复绿地,对逾期不恢复绿地的,由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强行迁出、拆除,由绿化施工单位强行绿化,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将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对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责令其向树木所有者缴纳树木赔偿费,并按砍伐或迁移树木数量的10倍在指定的地点补种同种规格的树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将第三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对不遵守公共绿地、行道树管护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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