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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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17: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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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2019年4月28日—2—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3—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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