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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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2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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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Self-monitoringtechnologyguidelinesforpollutionsources—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7-31发布2018-10-01实施发布生态环境部HJ947—2018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5监测方案制定...26信息记录和报告...77其他...8附录A(规范性附录)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9附录B(规范性附录)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10附录C(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水污染物...11附录D(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气污染物...12附录E(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13HJ947—2018ii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3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947—2018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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