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HJ 254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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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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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HJ 2544-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544-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空气净化器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Aircleaner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6-11-14发布2017-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布HJ2544-2016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技术内容.26检验方法.3附录A(规范性附录)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4附录B(规范性附录)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5附录C(规范性附录)限制使用的多环芳烃(PAHs)...6附录D(规范性附录)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7附录E(规范性附录)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检验程序..10HJ2544-201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空气净化器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环境设计、生产过程、产品性能、包装和产品说明提出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天津深呼吸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1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2544-2016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GB/T18455包装回收标志GB/T1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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