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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 311-2017代替HJ_T 3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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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 311-2017代替HJ_T 31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311-2017代替HJ/T31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Gascookingappliance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11发布2018-03-01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布HJ311-2017II目次前言...I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技术内容.26检验方法.3HJ311-2017III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产品设计和生产,产品使用、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HJ/T311-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燃气灶具的术语定义;——增加了产品环境设计要求;——增加了生产过程的要求;——调整了NOx、CO、热效率限量的要求;——增加了噪声限值要求;——增加了包装材料要求;——增加了产品公开信息要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T311-2006、HJBZ19-1997。HJ311-201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界定的家用燃气灶具、GB30531《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界定的商用燃气灶具;使用GB/T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以外燃气种类的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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