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HJ 424-2017代替 HJ_T 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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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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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HJ 424-2017代替 HJ_T 42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424-2017代替HJ/T424-200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Digitalcopying(includingmulti-function)device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11发布2018-03-01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布HJ424-2017II目次前言.I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技术内容.26检验方法.4附录A(规范性附录)产品环境设计要求.6附录B(规范性附录)邻苯二甲酸酯.9附录C(规范性附录)多环芳烃(PAHs)..10附录D(资料性附录)TVOC、苯、苯乙烯和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排放率制样流程..11附录E(资料性附录)臭氧排放率制样流程15附录F(资料性附录)细颗粒物排放率制样流程17HJ424-2017I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CriteriaforAwardoftheEnvironmental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EquipmentWithPrintingFunction(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Devices))(RAL-UZ205,2017),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424-2008)进行了修订。本标准与HJ/T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名称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能效的定义;——删除了电池的要求;——删除了对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增加了鼓粉盒的要求;——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值要求;——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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