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签约版)(20111230)资料-a2ee4c514436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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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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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签约版)(20111230)资料-a2ee4c51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1a1中山市沙溪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合同中山市沙溪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甲方:中山市沙溪镇建设管理所法定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莫汉卿职务:副主任乙方: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山市105国道中山三桥侧秀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南平职务:总经理本合同由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授权的中山市沙溪镇建设管理所(下称甲方)和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在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签订。为规范污水处理经营行为,甲方现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中山市沙溪镇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12】月【30】日至【2037】年【10】月【18】日。一、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提供污水义务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候,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外,甲方应将符合本合同4.1.1水质标准且不超过3.5万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2输送至乙方生产厂区范围内。1.2提供污水收集管网资料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生活污水收集和提升等规划及竣工的管网图纸及相关资料。在本合同期内,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1.3支付服务费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五条,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审核后由沙溪镇财政所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4临时限制污水输送在合同期内,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紧急情况下,甲方可临时限制或停止向乙方输送生活污水,直到上述危及安全的因素完全消除,确保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为止。甲方行使本项权利时不影响其在合同项下的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义务。二、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污水处理义务乙方应在合同期内确保安全有效地处理生活污水。乙方因设备维修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甲方生活污水进入时,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突发事故除外)。除不可抗力外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环保部门批准的出水指标。2.2取得服务费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五条,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2.3临时限制污水进入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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