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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与工程经济)精讲班法律法规(三)-153329635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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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1页页/共6页页2015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公共基础法律法规部分3李魁元四,合同法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1,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4,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2页页/共6页页(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6,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注: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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