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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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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城镇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工作工作考核考核暂暂行行办法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第三条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第四条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第六条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第七条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八条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第九条第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条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附件11::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考核考核评分评分细则细则一、考核总分计算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一一))设施设施覆盖覆盖率率((25分)分)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0.30.30.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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