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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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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附件关于保障关于保障工业工业企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安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修复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工业企业场地,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2放射性污染场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执行。第三第三条条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是指工业企业或市政设施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腾出场地通过土地出让或划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污染场地——是指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风险控制——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消灭或减少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损坏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减少该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第四条第四条市环保局对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场地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查潜在污染场地,建立场地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地方标准及规范体系,建立场地环境评审专家库,加强从业单位管理。各区(县)环保局按照场地环境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场地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出具意见,并报市环保局。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监管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土地收储、征收、供应等土地流转环节,严格建设用地审批,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场地责任方在土地再开发利3用过程中实施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市、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场地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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