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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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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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