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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96.4-2010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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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HJ 596.4-2010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96.4-2010HJ596.1~596.7代替GB6816-86和GB11915-89水质词汇第四部分水质词汇第四部分Waterquality–VocabularyPart4(等效采用ISO6107.4-1993)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1-03-01实施2010-11-05发布发布发布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名词术语...1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的修订。本标准分别首次发布于1986年和1989年,原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分为七部分:1、水质词汇第一部分;2、水质词汇第二部分;3、水质词汇第三部分;4、水质词汇第四部分;5、水质词汇第五部分;6、水质词汇第六部分;7、水质词汇第七部分。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4部分》(ISO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6107.4-1993保持一致。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11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水质词汇第四部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2名词术语2.1潮间带intertidalzone处于平均高潮与平均低潮水位范围内的海岸带。2.2潮下带su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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